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议,在依法采取纪律措施或限制消费之前,人民法院原则上给予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三个月的宽限期,特别是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
失信惩戒机制是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不诚实行为的惩戒措施或限制消费等措施,不诚实行为的实施者被迫主动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如果被失信者是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影响债务履行的责任人都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这一机制在平时促进诚实、公平和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这场疫情中,一些司法机关并没有严格执行失信惩戒机制,而是采取了灵活的措施。例如,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办公室暂时取消了一家医疗器械制造商的“失信”限制,以帮助其恢复工作和生产。另一个例子是浙江义乌法院暂时取消了对一家企业的信用处罚。这些灵活的处置措施不仅挽救了相关企业,也有助于疫情的预防和控制。
上述指导意见还对受疫情影响的不诚信企业采取了灵活措施,这意味着有困难的不诚信企业将有三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间,企业相关人员既不会受到高消费的限制,也不会受到其他纪律处分。这一举动有多重积极意义。
对于那些难以兑现承诺的企业来说,如果再次受到惩罚,无疑会使事情变得更糟,企业可能离倒闭不远了。给定一定的宽限期,企业才有生存的希望。这不仅有利于相关企业,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只有确保不诚实企业的生存,我们才能稳定就业和促进增长。
无论是什么样的惩戒机制或执法机关,都应该以大局为重,权衡利弊,在特定时期做出最明智的选择。目前,帮助企业复工、恢复生产、稳定就业是大局。如何更有利于不诚信企业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是权衡利弊的问题。最高法院这次发布的上述指导性意见很好地反映了这一点,值得表扬。
剩余的全文
近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议,在依法采取纪律措施或限制消费之前,人民法院原则上给予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三个月的宽限期,特别是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
失信惩戒机制是信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不诚实行为的惩戒措施或限制消费等措施,不诚实行为的实施者被迫主动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如果被失信者是单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影响债务履行的责任人都被列为失信惩戒对象。这一机制在平时促进诚实、公平和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这场疫情中,一些司法机关并没有严格执行失信惩戒机制,而是采取了灵活的措施。例如,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办公室暂时取消了一家医疗器械制造商的“失信”限制,以帮助其恢复工作和生产。另一个例子是浙江义乌法院暂时取消了对一家企业的信用处罚。这些灵活的处置措施不仅挽救了相关企业,也有助于疫情的预防和控制。
上述指导进一步说明
无论是什么样的惩戒机制,什么样的执法机关,都应该以大局为重,权衡利弊,在特定时期做出最明智的选择。目前,帮助企业复工、恢复生产、稳定就业是大局。如何更有利于不诚信企业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是权衡利弊的问题。最高法院这次发布的上述指导性意见很好地反映了这一点,值得表扬。
三个月的宽限期不仅给了面临失信困难的企业加快恢复工作和生产的机会,也给了他们更多的时间反思失信行为。有些企业违背承诺不是因为客观因素,而是因为主观意图,那么三个月的宽限期就会对企业产生影响,促使企业反思。希望那些被给予宽限期的企业不仅能审查它们的管理问题,而且能反思它们缺乏商业诚信。
应该指出的是,三个月的宽限期不是为了让企业食言,而是为了有更积极的考虑。这一宽限期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只有受这一流行病影响并在经营中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型、中型和微型企业,才有资格获得这种临时治疗。不难经营的企业,即有能力履行现行法律文件规定义务的企业,不能享受这种待遇。
这就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准确认定经营困难企业,警惕一些企业冒充困难企业。作为一个难以失信的企业,不要碰运气,不要以为有困难就不履行法律义务。因为这种宽限期是有时间限制的,一旦三个月的宽限期过去,就不能逃避要履行的法律义务。目前,中国的失信惩戒机制越来越完善,失信企业不应抱有任何幻想。
(编者: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