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法家是重刑的倡导者,他们主张重刑,即对普通的轻罪施以重刑。作为战国中期法家的主要代表,商鞅提出了一套为什么要重刑轻刑的理论。这是他的“刑到刑”的观点,即重刑是消灭犯罪和刑罚的唯一途径,而“刑到刑”是采取重刑的目的。在他看来,在用刑罚来治理国家时,如果“越重越重,越轻越轻,越轻越轻,那么越重就不可能制止”,对重罪的重罚和对轻罪的从轻处罚,那么即使是轻罪也不能制止,甚至重罪也不能制止。相反,如果“死刑比轻刑重,轻刑比轻刑轻,重刑就不会结束”,如果对公众犯下的轻微罪行判处重刑,即使轻微罪行也不能犯,更不用说严重罪行了。
战国末期,韩非结合法家思想,继续发挥商鞅的重刑思想。他认为惩罚的作用是以身作则。他认为严厉惩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人们。明君的法规在于为人们提供衡量其行为的标准。惩罚罪犯,即使只是惩罚他们自己,也只是惩罚一个被定罪的人。惩罚小偷就是惩罚罪犯。因此,严厉惩罚一个坏人的罪行就是禁止领土内的一切邪恶,这就是惩罚的目的。虽然受到严厉惩罚的人是小偷,但他们会让好公民不会因为恐惧而犯罪。那些想治理好国家的人不必对严厉的惩罚有任何疑虑或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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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法家是重刑的倡导者,他们主张重刑,即对普通的轻罪施以重刑。作为战国中期法家的主要代表,商鞅提出了一套为什么要重刑轻刑的理论。这是他的“刑到刑”的观点,即重刑是消灭犯罪和刑罚的唯一途径,而“刑到刑”是采取重刑的目的。在他看来,在用刑罚来治理国家的时候,如果“越重越重,越轻越轻,越轻越轻,那么越重就不可能制止”,对重罪的处罚越重,对轻罪的处罚越轻,那么即使是轻罪也不能制止,甚至重罪也不能制止。相反,如果“死刑比轻刑重,轻刑比轻刑轻,重刑就不会结束”,如果对公众犯下的轻微罪行判处重刑,即使轻微罪行也不能犯,更不用说严重罪行了。
战国末期,韩非结合法家思想,继续发挥商鞅的重刑思想。他认为惩罚的作用是以身作则。他认为严厉惩罚的目的不仅仅是惩罚人们。明君的法规在于为人们提供衡量其行为的标准。惩罚罪犯,即使只是惩罚他们自己,也只是惩罚一个被定罪的人。惩罚小偷就是惩罚罪犯。因此,严厉惩罚一个坏人的罪行就是禁止领土内的一切邪恶,这就是惩罚的目的。虽然受到严厉惩罚的人是小偷,但他们会让好公民不会因为恐惧而犯罪。那些想治理好国家的人不必对严厉的惩罚有任何疑虑或顾虑。
这种法家提倡的重刑,直接反映在秦及以后秦的重刑和重法上。《史记李斯列传》年,商鞅对轻罪处以重刑。此外,在商鞅变法时期,它也被广泛应用于坐在一起。那些没有对他人犯罪的人也会受到牵连。结果,大多数无辜的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人们养成了窥探和报道的坏习惯。
先秦法家以法治为研究对象。但是,从目前人们的角度来看,无论是商鞅、韩非还是李四,他们的法治理论似乎都有些庞大甚至粗糙。他们不遗余力提倡的重刑理论真的可以作为预防犯罪和最终消除惩罚的范例吗?恐怕不行。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些人放弃了做坏事的想法,因为他们害怕看到别人因为他们的罪行而受到惩罚。然而,越来越多的人遵守法律,因为他们在心里确信做违反法律和纪律的事情是不道德和负责任的,所以他们有意识地选择做“正确的”事情。
虽然严厉的惩罚可以在短时间内遏制犯罪,但从长远来看,在巨大的压力下很容易产生逆反心理,因为世界上没有一个完美的人不会犯一点小错误。对轻罪重罚的结果肯定会使人们容易受到责备而入狱。与其因为一件小事而受到严厉惩罚,他们还是会死的,最好投一票。除了增加统治者的暴政,激起公众更大的怨恨和引发更严重的犯罪,严厉的惩罚永远无法达到预防犯罪和消除惩罚的目的。
惩罚性法律规定发挥警示作用的前提不是处罚是否重,而是是否符合普通人对正义的理解,是否应该作为犯罪来处罚。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的心理总是倾向于做他们想做和应该做的事情。如果他们做了不该做的事,他们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承担道德舆论的谴责,或者承担行政或民事责任。当他们触犯刑法时,他们的责任应该与他们的心理态度(如故意或过失)和有害后果相称。最古老的法律谚语“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体现。在一个理想和公正的社会中,对一个人犯罪行为的惩罚不应过轻或过重,而应符合他的“应有的刑事责任”。
在《海盗、囚徒与麻风病人——关于正义的十二堂课》,美国学者保罗罗宾逊用一个案例来分析美国的“重罪谋杀规则”。根据这一规则,在犯重罪过程中犯下的任何谋杀都将被视为谋杀,即使死亡的结果纯粹是意外。然而,重罪谋杀规则中的谋杀责任分配不仅适用于造成他人死亡的犯罪人,还包括参与重罪的任何从犯,无论他参与犯罪的程度有多深或死亡的可能性有多大。在这本书里,有一个案例,一个佛罗里达男孩在睡觉的时候,把他的车借给了一个盗窃杀人的团伙,并被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这种在睡觉时掉在头上的事故违背了人们内心的“直觉”,也不符合惩罚的正当性。
然而,这一重罪谋杀规则的基础来自所谓的一般预防理论,即通过威慑惩罚来预防犯罪的发生。「如果施加惩罚的目的是阻吓他人,而与公正与否无关,似乎如果有助充分传达阻吓信息,惩罚无辜人士是可以接受的。」作者嘲笑这种拙劣的逻辑,认为“适用与罪行相称的惩罚本身就是一种威慑。试图扩大攻击范围或过度努力都注定要失败。”
商鞅、韩非、李斯等法家的重刑理论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帮助秦灭六国,统一天下。然而,严厉的惩罚不仅未能消除犯罪,而且也未能“以罚代刑”。相反,更严重的犯罪随之而来。维持社会秩序不能与适用刑罚分开。如果法家能够在“依法治国”的同时“提炼”和丰富他们的刑罚理论,他们留给后人的法治遗产应该是另一个方面。
(责任编辑:王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