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17批指导性案例,全部为金融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官办公室主任郑新建表示,准确把握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如果企业因疫情影响等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偿还贷款,不逃避还款义务,不占有或浪费资金,不能视为犯罪。(2010年3月26日)
最高法院的这一意见不仅为各级司法部门在处理疫情期间和之后涉及企业的金融犯罪提供了明确和具体的指导,而且极大地缓解了已经或可能出现逾期还款问题的企业的紧张和焦虑,相当于给企业一个司法上的保证。在当前社会各界共担责任、携起手来克服困难、加快恢复工作和生产的背景下,对因疫情影响等客观原因而无法及时偿还贷款的企业进行最高检查。通过减轻司法层面的压力和负担,可以有效地避免盲目入罪、模糊入罪、扩大入罪、错误入罪和混淆视听等问题。可以减少企业的非法风险点,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应对困难的应变能力,恢复经济和社会秩序。
说“企业因疫情而逾期还款不构成犯罪”是合理合法的。企业逾期还款可能涉及两种犯罪,一种是骗取贷款罪,另一种是贷款诈骗罪。这两种犯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事实、隐瞒事实获取贷款。也就是说,企业通过冒名顶替、编造虚假的引进资金和项目的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证明、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使用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重复担保等方式,欺骗金融机构获取贷款。主观上,他们都表现出直接的意图。主要区别在于,在以前的犯罪中,贷款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大多以欺骗手段获得贷款,并有偿还意愿,从事相关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后一种犯罪中,贷款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他想骗取贷款,根本不想偿还。一般来说,他不需要贷款来做生意。
如果因疫情等客观困难而不能及时偿还贷款的企业,没有通过各种欺诈手段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没有非法占有或挥霍存款,但面对还款义务的存在,有偿还贷款的意愿和计划,则这些企业不具备上述两种金融犯罪的条件。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企业不会因疫情导致逾期还款而被定罪”的意见,是对法律的正确和准确的解释,体现了司法的合理性,而不是盲目的人性化,是非法的开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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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17批指导性案例,全部为金融犯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官办公室主任郑新建表示,准确把握金融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如果企业因疫情影响等客观原因不能及时偿还贷款,不逃避还款义务,不占有或浪费资金,不能视为犯罪。(2010年3月26日)
最高法院的这一意见不仅为各级司法部门在处理疫情期间和之后涉及企业的金融犯罪提供了明确和具体的指导,而且极大地缓解了已经或可能出现逾期还款问题的企业的紧张和焦虑,相当于给企业一个司法上的保证。在当前社会各界共担责任、携手超频的背景下
说“企业因疫情而逾期还款不构成犯罪”是合理合法的。企业逾期还款可能涉及两种犯罪,一种是骗取贷款罪,另一种是贷款诈骗罪。这两种犯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事实、隐瞒事实获取贷款。也就是说,企业通过冒名顶替、编造虚假的引进资金和项目的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证明、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或使用超过担保物价值的重复担保等方式,欺骗金融机构获取贷款。主观上,他们都表现出直接的意图。主要区别在于,在以前的犯罪中,贷款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大多以欺骗手段获得贷款,并有偿还意愿,从事相关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后一种犯罪中,贷款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他想骗取贷款,根本不想偿还。一般来说,他不需要贷款来做生意。
如果因疫情等客观困难而不能及时偿还贷款的企业,没有通过各种欺诈手段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没有非法占有或挥霍存款,但面对还款义务的存在,有偿还贷款的意愿和计划,则这些企业不具备上述两种金融犯罪的条件。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企业不会因疫情导致逾期还款而被定罪”的意见,是对法律的正确和准确的解释,体现了司法的合理性,而不是盲目的人性化,是非法的开恩。
事实上,大多数因疫情等客观困难而无法及时偿还贷款的企业都是由贷款合同纠纷引起的,这些都属于民事范畴,只需对金融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即民事责任。但是,为了挽救企业,促进有序恢复生产和工作,提高金融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中国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等5个部门日前联合发出通知,确认按照市场化和法制化的原则,对符合条件、流动性暂时困难的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实行临时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疫情影响企业的情况及其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和展期,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延期还本安排。这也意味着企业可以与金融机构协商,因疫情而变更合同和发放贷款,这样企业就不必承担违约责任。司法部门从刑事方面缓解了因疫情导致企业逾期还款的担忧,金融机构从民事方面缓解了因疫情导致企业逾期还款的困难。这两种机制相互呼应,相互联系,两种力量方向相同。它们所包含的都是帮助企业度过难关的同理心概念。
在贷款纠纷中谨慎使用犯罪手段和羁押性强制措施,是依法办案、保护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法治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一项自然的义务。这是近年来日益强烈的司法共识。此时,“企业不会因拖欠贷款而被判有罪”已经释放出更多的温情,具有更特殊的意义。
(编者: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