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记者从省医保局了解到,为了促进“网上医疗卫生”新格式的发展,我省最近发布了《关于制定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网上”医疗服务费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据报道,“互联网”医疗服务是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和延伸离线医疗服务。公共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互联网”医疗服务、远程医疗服务管理的有关规定。邀请省外三级甲等、省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互联网”医疗服务,邀请省内医疗机构参与。邀请方根据被邀请方执行的工程价格收取费用,结算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通知》指出,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互联网(远程)诊断和互联网(远程)咨询两大类,共4个项目。其中,网上(远程)随访不区分医生等级,按普通门诊收费项目收费。网络(远程)会诊、网络(远程)影像会诊和网络(远程)病理会诊由受邀者独立定价,并保持相对稳定。医疗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信的原则,综合考虑项目的技术内容、医疗风险程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保持网上和网下同类服务的合理价格比较,设定“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并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告。
《通知》明确表示,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将优先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网上诊疗活动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自愿原则,与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网上”常见病、慢性病随访服务可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记者邹家玲《南昌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