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于6月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刑罚变更执行的法律监督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院副检察长刘付前强调,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临时减假”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防止检察机关处理减刑、假释、监外临时执行等相关案件造成“黑箱作业”问题。(2010年6月4日)
教育改造罪犯是刑罚的重要功能之一。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经过认真改造的罪犯,对鼓励罪犯改造、促进其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段时间以来,在一些地方,减刑、假释和监外临时处决期间,权力和金钱得到了“赎回”。其中,法院审判中存在徇私舞弊案件,检察机关中也存在“黑光”问题。例如,健力宝前董事长张海因挪用公款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然而,他因“屡教不改”仅服刑6年就被假释。本案暴露出的诸如花钱、非法举报、批准和裁决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严格实体条件、严格标准程序和严格责任追究。同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北京青年报》号文件,从适用条件和规范程序等方面进一步收紧减刑、假释和监外临时执行自由裁量权的“围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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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于6月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国检察机关通报刑罚变更执行的法律监督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院副检察长刘付前强调,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临时减假”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防止检察机关处理减刑、假释、监外临时执行等相关案件造成“黑箱作业”问题。(2010年6月4日)
教育改造罪犯是刑罚的重要功能之一。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经过认真改造的罪犯,对鼓励罪犯改造、促进其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段时间以来,在一些地方,减刑、假释和监外临时处决期间,权力和金钱得到了“赎回”。其中,法院审判中存在徇私舞弊案件,检察机关中也存在“黑光”问题。例如,健力宝前董事长张海因挪用公款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然而,他因“屡教不改”仅服刑6年就被假释。本案暴露出的诸如花钱、非法举报、批准和裁决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2014年2月,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减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严格实体条件、严格标准程序和严格责任追究。同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进一步收紧减刑、假释和暂予执行的自由裁量权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尽管上述措施客观有效地遏制了刑罚执行活动中权力与金钱“赎回”的混乱,但仍未能彻底消除权力与金钱“赎回”的混乱。问题的根源不仅在于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的空间模糊,还在于法律监督缺乏问责性。虽然《北京青年报》进一步细化了《中央政法委员会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强调要严肃处理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中的徇私舞弊行为,但没有对相关责任主体实行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客观上让一些人有了权钱交易的机会。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要对案件质量负终身责任,防止减刑、假释和监外临时执行中的“黑光”,这是切中要害的。
司法权的行使,包括减刑、假释和监外临时执行,被生动地誉为司法机关的“第二判决”,与强有力的问责,尤其是终身问责密不可分。检察机关依法对刑罚变更的执行进行法律监督时,应树立“监督人应多接受监督”的观念,敢于“暗箱操作”。
动员一千次总比一生只承担一次责任好。对案件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意味着罪犯应被追究终身责任。与一般问责方式相比,终身问责的最大优势在于事后问责与事前预防的有机结合。高举终身责任之剑,必然会给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案件承办者戴上“紧身衣”,迫使他们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并确保减刑、假释和临时监外执行制度释放出改革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积极法律能量。
(责任编辑:段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