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儿童虽然受到了惩罚,但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全国人大代表王敬诚向全国人大提议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王敬诚认为,《刑法》虽然对虐童行为进行了处罚,但仍存在适用主体范围过窄、法律对“虐待”的界定不明确、——定罪门槛过高等问题。
设立单独的“虐待儿童罪”的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不言而喻,虽然我国《刑法》并不缺少与虐待儿童相关的犯罪,如“虐待儿童罪”和“虐待被监护人或看护人罪”,但在对虐待儿童的实际处罚上仍存在诸多不足。
以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虐待被监护人或看护人罪”为例。首先,适用范围仅限于“监护人或照顾者”,但不包括非监护人或照顾者的虐待儿童行为。事实上,许多虐待儿童的案件是由监护人、朋友和照料者的邻居等实施的。其次,滥用的法律定义不明确。现有的虐待主要指殴打和胁迫等主动暴力。不清楚许多无形的精神伤害,如“恐吓、侮辱和虐待”是否是虐待。最后,“虐待被监护人或照料者罪”是以“情节严重”为前提的。然而,现有标准也没有足够详细地说明如何确定虐待儿童是否是“严重情况”。
这些法律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未能有效遏制虐待儿童行为。实际上,由于相关指控不够详细,许多虐待儿童的行为并没有真正被定罪,只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干脆撤销。为了彻底有效地改变这种状况,根本的解决办法是从立法源头上进一步完善和完善相关法律,细化现有的相关犯罪,如“虐待监护人和照顾者罪”,或者增加一个新的专门的“虐待儿童罪”,将各种虐待儿童的行为纳入其中。所谓“法律是治理国家最重要的工具,好的法律是好的治理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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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儿童虽然受到了惩罚,但并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全国人大代表王敬诚向全国人大提议单独设立“虐待儿童罪”。王敬诚认为,《刑法》虽然对虐童行为进行了处罚,但仍存在适用主体范围过窄、法律对“虐待”的界定不明确、——定罪门槛过高等问题。
设立单独的“虐待儿童罪”的建议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不言而喻,虽然我国《刑法》并不缺少与虐待儿童相关的犯罪,如“虐待儿童罪”和“虐待被监护人或看护人罪”,但在对虐待儿童的实际处罚上仍存在诸多不足。
以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虐待被监护人或看护人罪”为例。首先,适用范围仅限于“监护人或照顾者”,但不包括非监护人或照顾者的虐待儿童行为。事实上,许多虐待儿童的案件是由监护人、朋友和照料者的邻居等实施的。其次,滥用的法律定义不明确。现有的虐待主要指殴打和胁迫等主动暴力。不清楚许多无形的精神伤害,如“恐吓、侮辱和虐待”是否是虐待。最后,“虐待被监护人或照料者罪”是以“情节严重”为前提的。然而,现有标准也没有足够详细地说明如何确定虐待儿童是否是“严重情况”。
这些法律缺陷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未能有效遏制虐待儿童行为。实际上,由于相关指控不够详细,许多虐待儿童的行为并没有真正被定罪,只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干脆撤销。为了彻底有效地改变这种状况,根本的解决办法是从立法源头上进一步完善和完善相关法律,细化现有的相关犯罪,如“虐待监护人和照顾者罪”,或者增加一个新的专门的“虐待儿童罪”,将各种虐待儿童的行为纳入其中。所谓“法律是治理国家最重要的工具,好的法律是好的治理的前提”。
事实上,无论是单独设立虐儿罪,还是完善现有的相关罪名,严厉惩处一切虐儿行为,进一步编织严密的儿童保护网络,我们都不乏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未成年人、杀婴和其他杀婴行为"。我国已经签署的联合国第《儿童权利公约》号文件同样明确:“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到父母、法定监护人或任何其他负责照料儿童的人的照料时,免遭任何形式的身心虐待、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疏忽照料、虐待或剥削,包括性虐待。”
当然,全面建立一个“无虐待儿童”的儿童保护网络还远远不够。建立相关的支持系统同样重要。正如王敬诚代表所指出的,“完善撤销监护权的立法,建立虐待儿童罪犯黑名单,禁止罪犯从事与儿童有密切联系的行业;完善儿童福利制度,为预防和治疗虐待儿童提供基本制度保障。例如,向外国学习,在政府部门设立专门的儿童保护机构。增加对儿童福利的投资,在全国建立儿童庇护所,并为受虐待儿童提供临时庇护所。”
"保护儿童就是保护未来。"所有这些儿童保护措施不仅合理和必要,而且完全值得。我们要抓紧编织严密的儿童保护网络,营造关爱儿童的社会环境。
(责任编辑: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