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合同时,工资是一致的,但实际上工资在去工作后“缩水”。面对这种“阴阳契约”,劳动者应该做什么?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两起涉及“阴阳合同”的劳动合同纠纷。其中一人胜诉:张先生前年申请了一家电器公司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以需要盖章为由收回了合同。张先生留下了他的心,并记录了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资谈话。张厚离职时,双方在是否支付工资的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他们向法院上诉,因为他们不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法院认定,张提交的录音证据所显示的工资标准与实际工资明细相符,因此批准张的工资标准为10,000元,而不是电器公司所主张的4,500元。
所谓的“阴阳合同”是指雇主为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部的检查而使用的“阴罩”。"阳合同"由雇主保管,实际上并未执行,而是作为"阴合同"执行。大多数时候,一些廉价的雇主会用"阴阳合同"的方法要求工人合作签订两套合同。一套“阴”合同反映的是实际工资和待遇,而另一套“阳”合同反映的是特殊的避税待遇,如最低工资。根据这份“杨”合同,员工可以向社会保障局等政府机构申请,从而实现少交社会保障税的目的。
问题是,在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两个内容不同的劳动合同的存在会增加查明事实的难度。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实事求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虽然有效的方法是勇敢地对用人单位说不,拒绝签订与实际表现不同的劳动合同,但大多数情况下,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无法自救,没有诚意签订权利义务不平等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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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合同时,工资是一致的,但实际上工资在去工作后“缩水”。面对这种“阴阳契约”,劳动者应该做什么?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两起涉及“阴阳合同”的劳动合同纠纷。其中一人胜诉:张先生前年申请了一家电器公司的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以需要盖章为由收回了合同。张先生留下了他的心,并记录了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资谈话。张厚离职时,双方在是否支付工资的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他们向法院上诉,因为他们不接受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法院认定,张提交的录音证据所显示的工资标准与实际工资明细相符,因此批准张的工资标准为10,000元,而不是电器公司所主张的4,500元。
所谓的“阴阳合同”是指雇主为应对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部的检查而使用的“阴罩”。"阳合同"由雇主保管,实际上并未执行,而是作为"阴合同"执行。大多数时候,一些廉价的雇主会用"阴阳合同"的方法要求工人合作签订两套合同。一套“阴”合同反映的是实际工资和待遇,而另一套“阳”合同反映的是特殊的避税待遇,如最低工资。根据这份“杨”合同,员工可以向社会保障局等政府机构申请,从而实现少交社会保障税的目的。
问题是,在双方发生争议的情况下,两个内容不同的劳动合同的存在会增加查明事实的难度。劳动合同的签订应该是实事求是的,遵循合同的原则
不管雇主的目的是什么,工人们在面对雇主要求签订“阴阳合同”时都应该小心谨慎。如果工人确实与雇主签订了这种劳动合同,为了防止将来的劳动合同纠纷对他产生不利影响,他可以通过索要收据或复印或拍照来保留相关证据。工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他们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另一方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如果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者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诉讼取决于证据。在张先生的案件中,张先生提供了银行交易细节、录音和其他证据,以证明他的月薪为1万元。电器公司提供的工资清单未经张先生签字确认,与张先生提供的银行清单内容不一致。据此,法官裁定张先生的月薪为10,000元。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原则,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职业生涯中的员工,尤其是当雇主要求签订“阴阳合同”时,仍然需要更多的证据意识。只有当我们有“武器”的有力证据时,我们才能避免陷入各种“常规”。
(责任编辑: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