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华先)5月28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提高监管效率,我省发布了《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根据污染程度、行业类别、环境风险程度、环境信用等因素,将所有排污单位分为甲、乙、丙类。对于污染轻、环境风险低、遵纪守法意识强、环境信用好的排污单位,减少监管频率,做到不扰民。加大重污染、高环境风险、公众反应强烈、违法违规频率高的排污单位执法监察力度,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者。
据了解,全省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所属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分类方法对辖区内污水处理单位进行分类,形成名单,并在每年1月底公示后向社会公布。同时,设区市的生态环境部门,结合当地双随机执法检查的做法,综合考虑本地区污水处理单位和监管人员的数量,合理确定甲、乙、丙类污水处理单位的监管频率。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检查辖区内至少5%的甲类排污单位,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每季度检查辖区内至少25%的甲类排污单位(原则上应确保辖区内所有甲类排污单位每年检查一次)。各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至少1%的乙类污水处理单位进行抽查,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对本辖区内至少50%的乙类污水处理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保证每两年对本辖区内所有乙类污水处理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各设区市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环境执法人员与被抽查单位的比例不低于1: 5,对辖区内的丙类污水处理单位进行抽查,或者对辖区内20%的丙类污水处理单位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