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生效,原文化部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到目前为止,文化旅游部已经确定了5批3068名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的引入有多必要和重要?对未来非遗留工作的指导意义是什么?记者采访了文化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相关负责人。
"自原文化部发布《暂行办法》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于2011年颁布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已从法律层面得到确认。有必要修改现有的规则和条例,并根据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将其与法律联系起来。”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方面也形成了一系列概念性成果和有效经验,需要加以固定和规范。”
与此同时,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也面临一些新问题,如无正当理由不积极履行义务。为此,非物质文化遗产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实施至今已有10多年,有必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势的发展和新时期工作的需要,对其进行全面修订和完善。”
《管理办法》在原有基础上完善注册条件,完善注册条件和程序;进一步明确申请人应长期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并掌握其传承项目的知识和核心技能;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爱国敬业,遵纪守法,道德高尚,艺术精湛。非遗产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办法》明确标识工作周期,一般每5年标识一批。进一步完善审查流程,增加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安排现场答辩、公众异议等环节。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相关规定,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候选人的公告时间将从15日改为20日。”
非遗传继承人的继承活动需要规范化管理。《管理办法》规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锤炼忠诚、坚韧、淳朴,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在传承和传播活动中树立正确的历史、民族、民族和文化观,牢固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非物质文化遗产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强化约束方面,强调创新管理方式,鼓励、支持和促进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更好地开展传承活动,建立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承补贴资金使用的评价机制,并将评价结果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和传承补贴挂钩。“对非基因携带者的动态管理一直受到关注。”《管理办法》完善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明确了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