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闻网消息,4月1日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江西省禁止非法交易和食用野生动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发布,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提高生物安全管理能力,维护生态安全。
定义禁食野生动物的范围。
《办法》建议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野生动物。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禁用野生动物食品,也不得通过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方式招揽、引诱消费者食用。以被禁野生动物的名字、绰号和模式命名。
因科学研究、医疗使用、展览、游览、物种保护、种源繁育、文物保护等特殊情况,野生动物的非食用用途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审批和检疫。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捕猎、交易或运输在野生环境中自然生长的陆生野生动物。
猎捕、交易、运输、使用、携带或者交付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持有相应的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如狩猎证、狩猎证、捕捞证、特殊标识、人工养殖证、批准文件复印件或者进出口检验证明等。
禁止网上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馆等交易消费场所以及运输、仓储、快递等经营者为非法消费野生动物和违禁狩猎工具提供交易或消费服务。
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的最高罚款是2万元。
违反《办法》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最高罚款不得超过5万元;非经营活动的,罚款不超过3万元;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罚款不得超过20万元;非经营活动的,罚款不超过10万元:
(一)非法消费野生动物的,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处以野生动物价值二至十倍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制作食品,或者制作广告、招牌、菜谱等的。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的名称、绰号或者图案招揽或者引诱顾客食用的,处以该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为非法消费野生动物和违禁狩猎工具提供交易或者消费服务的,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非法信息进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办法》建议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或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或者网站,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处理举报或者投诉;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发现违法野生动物的
对因违反《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相关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信息纳入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进行联合处罚。(刘文君,全媒体首席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