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中国证监会向康美医药发出行政处罚通知。经过行政复议等程序,证监会近日决定对康美医药进行处罚和取缔。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康美医药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决定责令康美医药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相关中介机构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行政调查和审判程序,康美医药及相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行为也被移送司法机关。
15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5.15投资者保护日”上明确表示,“金融欺诈、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恶性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破坏了市场生态,也影响了投资者信心。在这方面,我们必须努力奋斗,用重典,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选择在“5月15日投资者保护日”前夕发布对康美医药的处罚决定,这也明确发出了坚决保护投资者权益、打击资本市场欺诈的强烈信号。
除了监管当局的强硬立场之外,该法律的顶层设计还显示出对金融欺诈的高度压力,而且绝不会容忍任何案件。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第197条第2款对金融诈骗规定了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最高处罚提高到1000万元。此外,新《证券法》还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使投资者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组织等市场主体应该有“敬畏市场、尊重法治、尊重专业、尊重投资者”的心。他们应该谨慎言行,避免金融欺诈、虚假信任和非法行为。否则,他们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首先,“法律不会回到过去”不是金融诈骗者的护身符。虽然新的《证券法》很严格,但《立法法》第93条规定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康美此次仅收到60万元行政罚款的重要原因是,康美案是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并被揭露的,新《证券法》被处罚为旧《新证券法》。60万元已经是对金融欺诈的最高行政处罚。但是,《证券法》实施后,在非法证券成本增加的背景下,执法部门可以对如何充分利用新《证券法》进行更多的探索。例如,在法律没有追溯到过去的特殊情况下,“持续例外”意味着新法律的规定将在非法行为持续到新法律实施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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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中国证监会向康美医药发出行政处罚通知。经过行政复议等程序,证监会近日决定对康美医药进行处罚和取缔。中国证监会最终认定康美医药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决定责令康美医药改正,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相关中介机构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接受行政调查和审判程序,康美医药及相关人员因涉嫌违法行为也被移送司法机关。
15日,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5.15投资者保护日”上明确表示,“金融欺诈、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恶性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破坏了市场生态,也影响了投资者信心。在这方面,我们必须努力奋斗,用重典,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选择了
除了监管当局的强硬立场之外,该法律的顶层设计还显示出对金融欺诈的高度压力,而且绝不会容忍任何案件。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第197条第2款对金融诈骗规定了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最高处罚提高到1000万元。此外,新《证券法》还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使投资者更容易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应该有一颗“敬畏市场、尊重法治、尊重专业、尊重投资者”的心。他们应该谨慎言行,避免金融欺诈、虚假信任和非法行为。否则,他们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首先,“法律不会回到过去”不是金融诈骗者的护身符。虽然新的《立法法》很严格,但《证券法》第93条规定了“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康美此次仅收到60万元行政罚款的重要原因是,康美案是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并被揭露的,新《新证券法》被处罚为旧《证券法》。60万元已经是对金融欺诈的最高行政处罚。但是,《证券法》实施后,在非法证券成本增加的背景下,执法部门可以对如何充分利用新《证券法》进行更多的探索。例如,在法律没有追溯到过去的特殊情况下,“持续例外”意味着新法律的规定将在非法行为持续到新法律实施时适用。
财务欺诈具有很强的连续性特征——。每一份新的财务报告都是根据旧财务报告的数据编制的,所以只要财务欺诈发生,它就不会突然停止。例如,一家上市公司在2018年造假。2020年3月1日之后的一项调查发现,2018年之后没有新的财务造假。然而,2019年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都是基于2018年净资产等财务数据。这些财务报告实际上可能是伪造的。伪造和危害一直持续到新《刑法》的实施。根据“法律不溯既往”的一贯例外,违法行为应适用新《刑法》,并应受到严厉处罚。
其次,面对刑事责任,罪犯不应怀有侥幸心理。依法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市场纪律。本月的财务委员会会议特别强调,“必须坚决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必须严格执行市场纪律,必须对资本市场欺诈行为实行“零容忍”。金融欺诈是证券市场中一种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中国商飞长期夸大巨额资金,将自己包装成蓝筹股,这让许多投资者相信,并遭受了巨大损失。因此,除了行政责任外,康美医药及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巨大的民事索赔。在一个维护股东权利的平台上,康美医药的投资者已经主张了5658项权利。此外,由于康美制药的巨额欺诈和不良影响,《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红线也可能被触动,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也不可避免。
第三,缓刑制度不会成为那些扰乱市场的人的救命稻草。上市公司的欺诈行为应归咎于相关责任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0103010第160条规定了欺诈发行股票罪,应处以五年以下监禁或拘留……;第161条规定,“非法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并允许缓刑。但是,必须强调的是,中国最高法院0103010明确规定,严格控制缓刑适用于科学创新局的金融犯罪分子。目前,资本市场正在全面有序地推进登记制度改革。在这种背景下,缓刑制度不能成为罪犯逍遥法外的一种方式。
(责任编辑:董小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