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名4岁的女孩因在家中多次被虐待而严重受伤昏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涉嫌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的犯罪嫌疑人瞿谋谋和余谋龙。这个案件性质恶劣,无法逃脱法律的严厉惩罚。同时,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事实,那就是屈牟某是受虐女孩的生父的同居女友,两人尚未建立婚姻关系,这就是“婚外同居”。
“非婚同居”通常指两个异性恋成年人生活在亲密的非婚姻关系中的社会现象。这种尚未形成合法婚姻但双方已经同居的生活方式深深影响着孩子的生活,尤其是那些父母一方与异性伴侣非婚同居的孩子。每个案例都是一个例子,不仅涉嫌虐待,而且涉嫌故意伤害。除了这种严重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有更多的案件构成虐待,但不构成故意伤害(过失杀人)。然而,由于“非婚同居”关系不属于当前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关系,法律责任仍存在法律基础缺失或不足的尴尬。
中国的《刑法》 《婚姻法》 《收养法》 《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有关于“家庭成员”的规定,但目前这种“家庭成员”主要来自婚姻、收养等。而未婚同居则被排除在外。一般来说,家庭成员包括基于婚姻关系的夫妇。父母子女、祖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子女、旁系血亲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基于直系血亲,也包括来自人工血亲的家庭成员,如来自收养关系的养父母的子女。
《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有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及其抚养和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本法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的管辖。“据此,如果孩子和再婚的亲生父亲或母亲继续生活在一起,再婚的亲生父母的配偶(即继父或继母)和继子受到亲生父母和孩子的权利和义务的限制,双方形成家庭成员关系。然而,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最高法院强调,“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现实的。《意见》第8条和第9条分别规定了抚养非婚生子女、财产分割和收养等重要内容,但“家庭成员”的具体范围并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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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名4岁的女孩因在家中多次被虐待而严重受伤昏迷,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宣布,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涉嫌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的犯罪嫌疑人瞿谋谋和余谋龙。这个案件性质恶劣,无法逃脱法律的严厉惩罚。同时,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事实,那就是屈牟某是受虐女孩的生父的同居女友,两人尚未建立婚姻关系,这就是“婚外同居”。
“非婚同居”通常指两个异性恋成年人生活在亲密的非婚姻关系中的社会现象。这种尚未形成合法婚姻但双方已经同居的生活方式深深影响着孩子的生活,尤其是那些父母一方与异性伴侣非婚同居的孩子。每个案例都是一个例子,不仅涉嫌虐待,而且涉嫌故意伤害。除了这种严重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有更多的案件构成虐待,但不构成故意伤害(过失杀人)。然而,由于“非婚同居”关系不属于当前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关系,法律责任仍存在法律基础缺失或不足的尴尬。
中国的《刑法》 《婚姻法》 《收养法》 《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有关于“家庭成员”的规定,但目前这种“家庭成员”主要来自婚姻、收养等。而未婚同居则被排除在外。一般来说,家庭成员包括基于婚姻关系的夫妇。父母子女、祖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子女、旁系血亲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基于直系血亲,也包括来自人工血亲的家庭成员,如来自收养关系的养父母的子女。
《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有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及其抚养和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本法关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的管辖。“据此,如果孩子和再婚的亲生父亲或母亲继续生活在一起,再婚的亲生父母的配偶(即继父或继母)和继子受到亲生父母和孩子的权利和义务的限制,双方形成家庭成员关系。然而,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最高法院强调,“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现实的。《意见》第8条和第9条分别规定了抚养非婚生子女、财产分割和收养等重要内容,但“家庭成员”的具体范围并不明确。
中国第《刑法》号法律第260条规定了虐待罪,其依据是对家庭成员,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等弱势家庭成员的特殊保护。相对于以受害人为一般主体的故意伤害罪(要求伤害达到一定程度)而言,虐待罪是一个特殊的主体,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虽然“家庭成员”的定义尚不明确,但目前的实践和理论界普遍认可《婚姻法》 《收养法》中“家庭成员”的定义,并进一步将其简化为共同生活且有义务相互赡养的家庭成员。这个定义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它认为合法婚姻是家庭生活的唯一表现。然而,如果把它放在婚外同居可能增加虐待或伤害儿童风险的背景下,它在某种程度上脱离了社会现实,不足以阻止与儿童生活在一起的潜在犯罪者。
在诸多法律问题中,非婚同居中的虐童问题日益成为一个沉重的社会话题。国外的一些实证研究表明,非婚同居的孩子更容易受到虐待。美国联邦卫生与公众服务部在2010年发布的儿童虐待报告中指出,与已婚亲生父母生活在一起的儿童受伤率最低,为6.8 。对于生活在非婚同居家庭的儿童,这一数字上升到57.2。这些数字和案例极其暗淡。如何在儿童遭受虐待和伤害之前有效地预防和治疗儿童,威慑潜在的施虐者,严惩施虐儿童者,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话题。绝大多数人都有爱孩子的心。法律应特别保护家庭成员,以体现倡导家庭成员和睦相处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的立法价值取向。
对于客观存在的非婚同居导致的虐童现象,当务之急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将非婚同居的儿童保护问题提上日程,使其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家庭成员”的狭义定义。有人建议,应在适当时候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扩大“家庭成员”的范围,以明确与生身父母之一及其非婚生伴侣生活在一起的儿童是彼此的“家庭成员”,后者应受监护和抚养条例的约束。非婚同居的儿童被特别要求被视为“家庭成员”而不是“非家庭成员”的原因主要是为了确保儿童能够获得抚养和监护的好处,从而避免因未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虐待儿童而付出代价。
作者是暨南大学青少年与家庭法研究中心的教授和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段兴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