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在原“41”五个公益诉讼领域基础上增加五个公益诉讼领域,形成“415”检察公益诉讼十大重点监管领域。其中,文物保护首次被纳入公益诉讼领域。(《法制日报》年4月13日)
公益诉讼是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诉讼制度。自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虽然检察机关逐步扩大了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但涉及文物保护的案件并未正式纳入公益诉讼领域,这不仅导致文物司法保护的法律保护效果不尽人意,而且客观上使得文物司法保护不够丰富,使得公益诉讼难以在文物保护领域大有作为。在这一现实背景下,重庆检察机关率先将文物保护案件纳入公益诉讼领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文物是活生生的历史,积淀着一个国家和民族深厚的文化灵魂。保护文物的本质就是保护历史,保护文化遗产。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文物破坏严重与保护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依法更换文物急需公益诉讼。文物具有典型的公共利益属性,完全符合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立法意图。从这个意义上说,现在正是将文物保护案件纳入公益诉讼的时候,以便于检察机关对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些社会团体对破坏、损毁文物的违法行为提起了公益诉讼。由于我国尚未建立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大多数社会组织只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由,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对未认真履行文物保护职责的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提起法律责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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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关于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在原“41”五个公益诉讼领域基础上增加五个公益诉讼领域,形成“415”检察公益诉讼十大重点监管领域。其中,文物保护首次被纳入公益诉讼领域。(《法制日报》年4月13日)
公益诉讼是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诉讼制度。自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公益诉讼制度以来,虽然检察机关逐步扩大了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但涉及文物保护的案件并未正式纳入公益诉讼领域,这不仅导致文物司法保护的法律保护效果不尽人意,而且客观上使得文物司法保护不够丰富,使得公益诉讼难以在文物保护领域大有作为。在这一现实背景下,重庆检察机关率先将文物保护案件纳入公益诉讼领域,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文物是活生生的历史,积淀着一个国家和民族深厚的文化灵魂。保护文物的本质就是保护历史,保护文化遗产。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文物破坏严重与保护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依法更换文物急需公益诉讼。文物具有典型的公共利益属性,完全符合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立法意图。在这种情况下
这种以破坏生态环境为由的“借”诉的路径选择,不仅将责任主体限定在地方政府或职能部门,无法依法在更大范围内惩治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而且也使得许多文物公益诉讼因“借”而显得“合法”。即使成功,也只能间接显示出一定的威慑效果,很难充分释放法治的正面能量,起到表率作用。面对文物保护的不利局面和无效公益诉讼“借道”的约束,及时拓展公益诉讼领域,使检察机关在这方面有更多的积极行动,显然势在必行。
与社会组织“借道”发起的文物公益诉讼相比,检察机关以此为法定职责,不仅可以使文物公益诉讼摆脱“借道”的尴尬并有正当理由,而且有助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知识丰富、职能履行能力强的优势,使公益诉讼获得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形成以公益诉讼加强文物保护的法律氛围。一旦这种公益诉讼经常“遍地开花”,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在“人人喊打”的法律氛围中就找不到藏身之地,必须予以严厉遏制和惩处。
检察机关提起的文物公益诉讼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前进的道路不会一帆风顺。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追求“放眼世界”的目标,积极帮助文物公益诉讼真正“破茧成蝶”,使其成为保护历史、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武器。
(责任编辑: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