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新一轮“皇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办案数据:截至2月18日,全国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指导取证,涉案刑事案件2692件,涉案人员3722人。受理603起案件和729人的审查逮捕,审查批准498起案件和598人的逮捕;对409人的323起案件进行了审查和起诉,对290人的238起案件进行了审查和起诉。
分析这组数据,不难发现不批准逮捕和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案件都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表明,尽管在疫情期间,司法机关在打击抵制防疫措施、散布谣言、销售假冒伪劣防疫材料等犯罪方面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但在司法的各个方面仍保持谨慎,依法正确处理打击与办案的关系。他们不仅有力地查处了防疫犯罪案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有效地把握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打赢防疫战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突发的疫情是对社会所有部门以及司法机构的严峻考验。当务之急是确定一些高度讨论和严重行为的法律地位,而一些违反法律和挑战社会规则的行为需要司法机关进行严厉调查和处理。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刑法的谦抑性,不要执法过度,让刑罚超出必要的范围。
如果新诊断的肺炎患者故意隐瞒病情和时间表,造成严重后果,我该怎么办?根据两所高中2003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该以危险方法定罪处罚。全国执法和司法机关在此基础上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一些地方无视案件的严重性、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以及这是主观的还是故意的,将这种做法束之高阁。只要类似的案件发生,他们都会被指控危害公共安全。应当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起点是三年,最高刑罚是死刑。这种“一刀切”的办案方式显然违反了刑事责任与刑罚相适应的刑事司法原则,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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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新一轮“皇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办案数据:截至2月18日,全国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指导取证,涉案刑事案件2692件,涉案人员3722人。受理603起案件和729人的审查逮捕,审查批准498起案件和598人的逮捕;对409人的323起案件进行了审查和起诉,对290人的238起案件进行了审查和起诉。
分析这组数据,不难发现不批准逮捕和检察机关不起诉的案件都占了相当大的比例。这表明,尽管在疫情期间,司法机关在打击抵制防疫措施、散布谣言、销售假冒伪劣防疫材料等犯罪方面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但在司法的各个方面仍保持谨慎,依法正确处理打击与办案的关系。他们不仅有力地查处了防疫犯罪案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有效地把握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打赢防疫战争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突发的疫情是对社会所有部门以及司法机构的严峻考验。当务之急是确定一些高度讨论和严重行为的法律地位,而一些违反法律和挑战社会规则的行为需要司法机关进行严厉调查和处理。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刑法的谦抑性,不要执法过度,让刑罚超出必要的范围。
如果新诊断的肺炎患者故意隐瞒病情和时间表,造成严重后果,我该怎么办?根据两所高中2003年颁布的司法解释,危害公共安全罪应该以危险方法定罪处罚。全国执法和司法机关在此基础上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一些地方无视案件的严重性、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以及这是主观的还是故意的,将这种做法束之高阁。只要类似的案件发生,他们都会被指控危害公共安全。应当指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中一种非常严重的犯罪。起点是三年,最高刑罚是死刑。这种“一刀切”的办案方式显然违反了刑事责任与刑罚相适应的刑事司法原则,超出了必要的限度。
正是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发出通知,要求既要严惩严重阻碍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又要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以及严惩与依法办案的关系。我们不仅要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而且要注意流行病防治期间的特殊危害性及其不良情况。总的来说,要体现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的政策要求,避免一刀切的简单操作。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发布了两个典型防控犯罪案件的解释,为检察机关办案提供了具体指导,同时向社会发出了明确的警示和提醒。
疫情越是处于高峰期,就越需要依法预防和控制。这不仅是抗击“流行病”前线的要求,也是社会各界的要求。正义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面对疫情,司法机关应在嘈杂的人群中保持足够的法律决心,始终忠于法律,严格准确地适用法律,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司法保障,推动疫情防控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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