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闻网消息:预防和控制疫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公民都有义务配合并如实提供与该流行病有关的信息。最近,在我市防控新关肺炎中,有少数病例没有如实反映与人员和活动区域密切接触等流行病学信息,严重影响了疫情的防控。对此,南昌市疾控中心提醒所有市民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自觉遵守防疫和控制工作的要求。对故意隐瞒或遗漏相关信息,影响疫情防控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流行病学调查是疫情控制的关键。流行病学调查,简而言之,就是要了解过去一段时间内病例曾到过的地方、人和事件,以便尽早检查和锁定密切接触者,并首先隔离他们,从而避免疫情的蔓延。据了解,在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中,有些病例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对麻烦的怀疑或其他因素,在发病后故意隐瞒流行史或不充分说明密切接触者的信息,阻碍了密切接触者的及时调查,甚至不配合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给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带来很大困难。
据报道,病例黄于1月14日与武汉患者张共进晚餐,并于1月17日左右与其朋友马进行工作会谈。1月21日,马和他的朋友孙共进晚餐。黄确诊为新诊断肺炎后,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对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时,黄没有充分说明与马主任的工作会谈情况,导致马主任和孙主任未能及时接受集中医学观察,疾病相继发生。该病例导致64人密切接触,大大增加了疫情传播的风险。
南昌市疾控中心提醒:1月20日,国家卫生委员会发布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对甲类传染病采取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的调查、检查、采样、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几天前,江西省首例疫情报告在兴国县宣布。被告谢某被判入狱11个月。最近,武夷山、福建、温州、浙江等省市的罪犯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刑法》第330条第1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根据《刑法》第332条的规定,任何人明知故犯地组织或参与传播传染病的聚集活动或造成传播传染病的严重危险,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应处以或仅应处以罚金。
南昌市疾控中心特别提醒,疫情防控越是严重,越是要依法进行。在疫情防控期间,公众应积极配合,准确提供相关信息。特别是,许多人在目前的重返工作期间从其他地方重返工作岗位。不得隐瞒居住在湖北或其他疫情严重地区的历史、接触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等新诊断肺炎的疫情信息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同时,积极配合工作单位开展防治工作。一旦出现发热、咳嗽、胸闷、腹泻等症状,立即向所在单位、属地疾控中心和社区管理部门报告。隐瞒情况不仅对自己有害,而且更容易伤害他人。(韩全媒体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