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郑)记者2月8日了解到,省人社部、省总工会等4个部门在防治新发肺炎疫情期间发布了《关于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鼓励弹性工作时间、支持不复工期间工资福利谈判和困难企业工资福利谈判的意见》。
我省已明确,要灵活处理防疫期间的劳动就业问题,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复工前的劳动就业问题,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引导和规范劳动就业管理。对于因疫情无法按时到达或企业无法开始生产的工人,应引导企业积极与工人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电话和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安排工人在家工作。对于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在与员工协商后,将优先使用带薪年假、自备福利假和其他类型的休假。
鼓励符合规定的企业实施弹性就业措施,并与员工协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如错开工作时间和弹性工作时间。引导企业充分了解政府采取隔离措施或应急措施的情况,要求企业在此期间不要解除(终止)不能提供正常工人的劳动合同或退回受相关措施影响的派遣工人。
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福利问题,支持不复工期间的工资福利谈判。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不复工期间,对于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或其他利用各种假期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指导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按照国家有关工资福利的规定与员工协商,并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生活费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那些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鼓励企业通过民主程序与员工协商,如工资调整(生活费)、工作轮换和休息、缩短工作时间等,稳定其工作。对于暂时无力支付工资的企业,应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以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对于依法因隔离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应当责令其按照正常劳动支付工资。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治疗的员工,应按医疗期间的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因防疫、控制等原因不能在春节长假期间休假的职工,由指导企业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假的,按不低于小时或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