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南昌市公安局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通知明确表示,在南昌市疫情防控期间,公安机关将在法定的处罚范围内严惩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公安机关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欢迎群众积极举报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叶,全媒体记者青)
一、回常时,常人员不接受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体温检测和调查工作,不如实向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说明人员接触情况,不按要求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二、明知自己已感染或可能已感染新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向不明人员传播病毒或隐瞒情况与其他人接触,或故意以其他方式传播病毒,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不听劝阻或无视公共场所的提示,拒绝佩戴口罩进入拥挤的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不听劝阻举行婚丧嫁娶等各类宴请活动和其他各类人员聚集活动,扰乱公共秩序的;
五、拒绝配合防疫检查站和地铁站、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
六、企业、场所、财产及其他单位和人员在防疫期间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他决定和命令的;
七、殴打、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机构、政府部门、社区(村委会)和其他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阻碍疫情防控的;
八、散布谣言、编造虚假疫情、预警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九、违反防疫控制期市场管理规定,进行价格管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生产、销售假面具、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护用品和防治传染病的假劣药品;
十一、以销售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特效药”等防护用品为名进行欺诈的;
十二、盗窃、诈骗、哄抢、抢劫、破坏、侵占、挪用防疫和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三、非法狩猎、收购、运输和买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十四、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等有害物质的医疗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五、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将严格查处,结果将上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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