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6月20日电受委员长委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主任于6月18日上午10时30分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作了如下发言。
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一项重要任务。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适应新形势和新需要,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的重要制度安排, 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为下一步制定有关法律提供宪法依据。 以《决定》为基础制定相关法律是完成这一重要制度安排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第《决定》号法律第6条规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建立和完善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法律,并有效防止、制止和惩处任何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如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以及外国和海外势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干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上述有关法律列入《决定》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颁布实施。”在今年的NPC和CPPCC会议上,不少NPC代表、CPPCC委员和有关方面建议NPC常务委员会根据NPC的有关决定,尽快制定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保障的法律,推动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保障制度和机制的建设,确保有关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号草案说明,明确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必须遵循和把握的五项基本原则,即: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坚持香港的法治,坚决反对外来干涉,切实保护香港居民的合法权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决定》号文件规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保障国家安全制度的安排的核心要素。香港特别行政区为维护国家安全而制定的有关法律,是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和《决定》内容的全面贯彻、全面落实和具体落实。它们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的安排的合法化、标准化和明确性。
近日,中央有关部门认真开展了有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听取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和有关主要官员就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听取香港的意见和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把尽快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和抓紧有关工作作为立法工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6月17日,委员长会议听取了NPC常务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关于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的报告。它认为该草案符合宪法的规定和原则,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和香港基本法,符合NPC 《决定》的精神,是成熟和可行的。它决定将《决定》提交NPC常设委员会审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草案起草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学习和起草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法,必须坚持以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十三届三中全会精神, 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准确有效地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立法权。 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充分考虑维护国家安全的实际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切实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特别行政区宪法秩序, 为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体制机制建设,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司法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宪法和法律基础。
在研究和起草有关法律的过程中,要注意把握、遵循和体现以下工作原则:一是增强制度信心,努力完善新形势下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的相关制度机制;二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努力解决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漏洞、制度缺陷和“短板”问题。三是突出主要责任主体,努力落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法责任和主要责任。四是统筹制度安排,重点从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两个层面、法律制度和执法机制上作出系统全面的规定。五是考虑到两地的差异,努力处理好本法与有关全国性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地方性法律的衔接、兼容和互补问题。
法律草案的主要内容
《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保障法》草案共分六章,即总则、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保障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刑罚、案件的管辖、法律和程序的适用、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保障机构和补充规定。共有66篇文章。这是一部包含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的综合性法律。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对国家安全事务的基本责任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法责任。(一)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法责任,并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有效防止、制止和惩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二)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组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其他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竞选或担任公职时,应签署文件,确认或宣誓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尽快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的立法,并完善有关法律。(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和司法机关应认真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关于预防、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规定,切实维护国家安全。(五)香港特别行政区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止恐怖活动的工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学校、社会团体和其他国家安全事务的监督和管理。
(二)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法治原则。(一)为维护国家安全,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新闻和出版自由、结社、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自由。(2)预防、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必须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如果法律没有将它规定为犯罪行为,则不得定罪或处罚。在被司法机关定罪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推定无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任何在司法程序中最终被判有罪或无罪的人不得因同一行为受到审判或惩罚。
(三)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构的设立和完善及其职责。(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2)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保障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其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负责维护国家安全的警察部门首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及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有一个由秘书长领导的秘书处。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三)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是:分析和判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情况,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政策;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制和执法机制建设;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4)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卫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了一名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安全顾问,就香港特别行政区保卫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有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察部队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部队。(6)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已成立一个特别的国家安全罪行检控部门,负责检控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及其他相关的法律事务。
(4)明确危害国家安全的四种犯罪和刑罚。草案第三章“罪刑法定”分为六节,明确规定了四类犯罪的具体构成和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恐怖活动罪、勾结外国或海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及其他刑罚及其适用范围。区分不同的情况,规定对四种犯罪的处罚。
(五)明确界定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一)除特定情况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本法规定的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二)香港特别行政区对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刑罚的执行,适用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性法规。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范围内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审判,通过公诉程序进行。(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察在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时,可采取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允许警察和其他执法部门在调查严重犯罪时采取的各种措施,以及本法规定的有关权力和措施。(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须从现任或合资格的前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及终审法院法官中委任若干名法官,并可从临时或特别法官中委任法官,以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六)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机构维护国家安全。(一)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办公室。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办公室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有关权力。(二)香港国家安全办公室的职责是:分析和判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情况,并就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和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和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和分析国家安全信息;依法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三)驻香港国家安全局依法严格履行职责,依法接受监督,不得侵犯任何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安全机关驻香港人员除遵守国家法律外,还应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四)香港国家安全办公室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委员会建立协调机制,监督和指导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维护。香港国家安全办公室的工作部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和司法机关建立了一个协调机制,以加强信息共享和行动合作。
草案还明确规定了香港国家安全局和相关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况下的管辖权和程序。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国家安全局和有关国家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使管辖权,是中央政府整体管治权力的重要体现,有利于支持和加强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和司法工作, 有助于避免出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紧急情况。
草案在附例中规定,如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性法规与本法不一致,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