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多元处理机制,人社部会同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中国企联等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旨在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新要求,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探索新时期预防化解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的规律,不断提高调解仲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推动健全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解决机制逐步完善,调解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优势显著增强,司法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相互协调、有序衔接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格局更加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服务社会能力明显提高。
《意见》指出,要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解决机制,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引导支持用人单位与职工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完善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制,建立健全多层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网络,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规范化建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创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制,完善仲裁办案制度,简化优化仲裁具体办案程序,加强仲裁办案管理和指导。完善调解、仲裁、诉讼衔接机制,加强调解与仲裁、调解与诉讼、仲裁与诉讼的有机衔接。强化基础保障机制,大力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加快推进调解仲裁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法保障调解仲裁经费需要,不断改善调解仲裁服务条件。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动各地将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纳入当地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把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作为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格局。(王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
社部发〔201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综治办、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综治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局、财务局、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是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矛盾处于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逐年增多。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依法有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积极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新要求,探索新时期预防化解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的规律,不断提高调解仲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推动健全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切实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协调联动、多方参与。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下,积极发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作用,鼓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挥职能作用,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合力化解劳动人事关系矛盾纠纷。
2.坚持源头治理、注重调解。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