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认真执行。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促进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保护港澳台居民的合法权益,本办法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有资格获得合法稳定的就业,合法居住的住宿条件和继续学习的条件之一。根据他们的意愿,他们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居留许可。
16岁以下的港澳台居民可以代为申请居留许可。
第三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住地址,公民身份证号,人员照片,指纹信息,证明有效期,发证机关,签发数量,进出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号码。
公民身份号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公民身份号码标准编制。香港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代码使用810000,澳门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代码使用82万,台湾居民公民身份号码地址代码使用830000.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积极协调配合港澳事务,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等有关部门,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利保护,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港澳台居民居留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做好居留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生产,分配和管理。
第六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有效期为五年,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
第七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是按居民身份证技术标准制作的。它具有视觉阅读和机器阅读两个功能。视觉阅读和机器阅读的内容仅限于本办法第3条规定的内容。
港澳台居民的居留许可方式由公安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制定。
港澳台居民居留许可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制作。
第八条 申请居留许可的港澳台居民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提交港澳台居民出入境文件,并将其住所提交公安派出所或者住户。登记办公室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地址,就业,出勤等证明。
居住地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购房合同或房屋出租人,雇主以及学校签发的住宿证明。就业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颁发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能够证明其合法稳定就业的其他材料等;出勤证明包括学生证,学校出具的其他材料证明连续阅读。
第9条 如果居留许可证到期,证书损坏难以识别或居住地变更,持有人可以兑换新证书;如果居留许可丢失,可以申请更换。兑换新证书时,应提交港澳台居民的出入境文件。
兑换新证书时,应退回原始证书。
第10条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赎回或补充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居留许可;它可以适当延长,但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在内地(内地)从事相关活动的港澳台居民需要证明自己的身份,有权使用居留证明其身份,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垃圾。
第十二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在居住地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存放,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以下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和居住地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13条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内地(内地)享有以下设施:
(1)乘坐国内航班,火车和其他交通工具;
(2)住宿酒店;
(3)处理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金融服务;
(4)与内地(大陆)居民一样购物,购买公园及各类文化体育场馆门票,进行文化娱乐出差;
(5)在居住地区办理机动车登记;
(6)在居住地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7)在居住地申请职业资格考试并申请专业资格;
(8)在居住地注册生育服务;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设施和居住地。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知悉工作过程的居留证持有人的个人信息保密。
第十五条 如果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发证机关应宣布其居留许可无效:
(1)失去港澳台居民的身份;
(二)使用虚假证明材料诈骗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可能对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损害;
(4)港澳台居民的出入境文件应予取消,收取或宣告无效(正常更换除外)。
第十六条 如果居留许可违反规定处理或使用,应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居住证管理有关规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7条 第一次居留许可申请免除证书费用。如果您兑换或续签居留许可,则应支付证书费用。具体收费方式应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如果港澳台居民进入内地(大陆)定居,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本办法不适用。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是“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的统称。其中,“港澳居民”是指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没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 “台湾居民”是指在台湾定居但没有大陆户籍的中国公民。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居留许可证”,包括中华民国香港,澳门居民的居留许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的居留许可。
本办法所称“港澳台居民出入境文件”包括港澳居民到内地的旅行证和五年台湾居民的旅行证。
第20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区域综合承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因素,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这些措施。
第21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人民日报》(2018年8月20日, 04版)
编辑: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