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履行职责,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月7日联合发布《关于对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表现突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及时予以奖励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部门、省级单位及时了解当地和部门人员参与防疫工作的总体情况,特别是在防疫战中的实际表现和具体事迹。对发现的各类先进典型,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奖励,对立功贡献、奖励条件的控制、管理权限和奖励程序的简化,对获得奖励的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工作采用个人奖励和集中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在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重点放在防疫工作第一线的干部职工、医疗卫生工作者和科研人员,充分发挥奖励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疫情防控工作胜利后,结合工作总结,进行集中表彰和奖励。
奖励表现突出的公务员和集体,贡献较大的给予一等功,贡献较大的给予二等功,贡献突出的给予一等功,成绩突出的给予“模范公务员”和“模范公务员集体”称号。其中,符合一等功授予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和“模范公务员集体”称号,应当及时向省委组织部推荐。
对在本单位做出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奖励;对突破性成果做出重大贡献,并在本领域、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成果。对于在本地区取得重大突破、做出突出贡献、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员,应当铭记他们取得的巨大成就。对成绩突出的,授予称号。对符合重大功绩记录和授予称号要求的,应当及时向省级机构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推荐。
此外,根据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发放的通知,我省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员工的奖励标准。获得奖励、功绩和功绩的机构工作人员将获得一次性奖金。具体奖金标准如下:奖励奖金1500元,奖励奖金3000元,奖励奖金10000元。奖状、奖章、奖章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样式、规格和质量,在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下制作,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制作。(记者邱)
为鼓励各级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履行职责,省委组织部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月7日联合发布《关于对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表现突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及时予以奖励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服务部门、省级单位及时了解当地和部门人员参与防疫工作的总体情况,特别是在防疫战中的实际表现和具体事迹。对发现的各类先进典型,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奖励,对立功贡献、奖励条件的控制、管理权限和奖励程序的简化,对获得奖励的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工作采用个人奖励和集中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在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和集体给予奖励,重点放在防疫工作第一线的干部职工、医疗卫生工作者和科研人员,充分发挥奖励的示范和带动作用。疫情防控工作胜利后,结合工作总结,进行集中表彰和奖励。
奖励表现突出的公务员和集体,贡献较大的给予一等功,贡献较大的给予二等功,贡献突出的给予一等功,成绩突出的给予“模范公务员”和“模范公务员集体”称号。其中,符合一等功授予条件的,授予“模范公务员”和“模范公务员集体”称号,应当及时向省委组织部推荐。
对在本单位做出突出成绩和重大贡献,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奖励;对突破性成果做出重大贡献,并在本领域、本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成果。对于在本地区取得重大突破、做出突出贡献、对行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员,应当铭记他们取得的巨大成就。对成绩突出的,授予称号。对符合重大功绩记录和授予称号要求的,应当及时向省级机构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推荐。
此外,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我省进一步明确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标准。获得奖励、功绩和功绩的机构工作人员将获得一次性奖金。具体奖金标准如下:奖励奖金1500元,奖励奖金3000元,奖励奖金10000元。奖状、奖章、奖章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样式、规格和质量,在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督下制作,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制作。(记者邱)
(责任编辑:毛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