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适应大国应急管理的新形势和新任务,经过六个月的酝酿和与各方的广泛协商,急诊科于2019年7月7日发布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体制改革以来应急管理标准化的重要制度创新,体现了加强、优化和规范应急管理标准化的顶层设计。急诊科政策法规部相关官员回答了记者《办法》的提问。
问:请介绍《办法》的背景和起草过程?
A:应急管理标准是法律法规的延伸,是统一的技术标准。加强应急管理标准化,对于提高我国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根本作用。2018年是机构改革年。应急管理标准化面临发展的黄金机遇。与此同时,所有工作迫切需要与标准改革的要求同步进行。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等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各项要求,应急部党组高度重视应急管理的规范化。黄明部长已经下达指示,尚勇副部长已经召开多次会议研究相关工作。在深入研究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应急部政策法规司根据应急管理的需要,着力解决标准化工作不统一、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经过六个月的审议,广泛征求了急诊科各部门、各单位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员会)的意见,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并提交急诊科部级委员会审议批准。急诊科于2019年7月7日发布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问:《办法》在标准化工作中努力解决哪些瓶颈问题?
A:首先,在制定应急管理标准、征求意见和审查过程中缺乏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应尽快建立统一和标准化的工作程序。二是进一步明确标准归口管理和业务管理的职责,加强相关专业标准委员会的标准化管理,使标准化工作更加优化。第三,要建立标准体系修订的绿色通道,加强强制性标准的供给,解决重要标准体系修订周期过长的问题。四是进一步加强标准实施和监督,加强标准审查,解决标准化工作中“重制定轻实施”的普遍问题。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A: 《办法》是应急管理标准化的基础和重要标准文件,共6章62条,涉及应急管理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修订,应急标准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包括应急管理标准修订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要任务、基本原则、组织管理、标准修订的程序和要求、技术要求、奖惩机制、基础研究、国际交流等。其中,《办法》明确规定,应急管理标准化的任务是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化法律法规,制定并实施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计划,建立应急管理标准体系,修订并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标准,监督应急管理标准体系的修订和实施。
q:如何建立和优化标准化应急管理体系?
A: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和急诊科的“三个决定”,
答:根据《办法》规定,应急管理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集团标准和企业标准。从标准分类来看,它分为安全生产标准、消防救援标准和救灾综合应急管理标准。从标准属性划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办法》规定标准体系的修订计划应采用“随时报告、定期发布”的方法。一般来说,行业标准计划应每半年集中发布一次,或者国家标准计划应集中提交国家标准委员会。在起草标准和征求意见的程序方面,要求标准的修订公开透明,规定标准技术审查的形式、内容和要求,并强调技术委员会、其成员和专家对标准的技术检查,以确保标准的质量。明确规定政策法规司应组织相应的技术委员会对上报审批的标准项目进行审批,由标准化主管部门领导审批,经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程序和权限发布。我们应该为应急管理的紧急标准开辟绿色通道,以实现更快的标准、更多的标准和更好的标准。
问:《办法》如何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标准的实施?
A:根据《办法》,明确提出应急管理标准的实施应以“谁提出、谁实施”为原则。提出标准项目建议书的业务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标准,确保责任到位。同时,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将强制性应急管理标准纳入年度执法计划,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应急管理强制性标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标准实施情况的跟踪和评价,加强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q:如何规定标准化工作的奖惩激励机制?
A: 《办法》规定,对在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优先支持标准项目和工作经费的安排。对未按时完成标准体系修订的单位、绩效考核不合格的技术委员会,以及不负责任、管理松懈、工作失误严重的技术委员会或其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给予相应的处罚。
问:标准化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A: 《办法》规定,中国地震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开展地震和煤炭标准化工作方面相对独立。相关重要机构文件和修订标准应及时向应急部门备案,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应急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的统一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体系修订等应急管理相关标准化工作,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标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政策法规司负责归口管理。没有相应的标准项目分技术委员会的,由相关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项目立项、征求意见的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