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部获悉,《江西省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颁布,全省将环境保护与土地,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结合与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有关。并统一到生态环境部门。改革开放后,全省将坚决制止和惩治生态环境的破坏,同时着力解决多层次,多层次的反复执法问题,降低执法水平,促进执法力量下沉,提高监督执法的有效性。
《意见》明确了具体整合的范围,包括环境保护部门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执法权;国土资源部门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权;以及对土地和矿藏开发造成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农业部门非点源污染防治执法机关;水利部门水环境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林业部门开展非法采矿,道路修复,大坝建设,建设生态破坏的执法权利性质。执法职责整合后形成的综合环保环保队伍,应当以同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名义,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安全,辐射安全等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检查和管理。强制执行权等执法职能。改革后,其他部门将不再保留环保执法队伍。
根据《意见》,原省环境监察局负责环保执法将逐步剥夺执法责任,主要负责环境应急和事故调查;在整合两级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的基础上,区,市应建立全面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实行统一管理和指挥;在整合了相关执法职责和执法人员后,县(市,区)与相应级别的生态环境部门一起接受区,市的建立,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实施“局 - 团队整合”制度,压缩行政执法职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设责任应当在忽视监督的同时,改变强调审批的行政管理模式,将更多的行政资源从审前审批转移到加强审查监督。
《意见》要求,按照地域管理原则和重点下移,降低执法水平,合理划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责任,促进人的沉没,基层财政等资源,加强市,县级执法力量,加强领土执法。省生态环境部将加强全面协调,监督和指导的责任,负责省级执法事项和重大,跨区域,跨流域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可动员综合法律人员市,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组织异地执法和执法,协调处理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和跨行政的生态环境问题。
根据《意见》,生态环境部门还将整理,规范和简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事项,加强行政处罚和强制行政事项的源头控制,落实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制定综合执法队伍的权力和责任清单,保护生态环境,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础上取消所有执法事项,大力清理长期不必要和重叠的执法事项,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有效防止执法打扰人民。 (记者郑莹)
3月21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部了解到《江西省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我省将整合土地,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的环境保护和相关污染防治执法职责,并将其统一到生态环境部门。改革开放后,我省将坚决遏制和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重点解决多层次,多层次的重复执法问题,降低执法水平,促进执法力量下沉,提高监督执法效率。
《意见》具体的整合范围,包括环境保护部门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执法权力,国土资源部门在地下水污染防治中的执法权力,执法权力土地和矿床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执法权力,以及水利部。 Men河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权;林业部门对自然保护区非法采矿,道路建设,大坝建设和生态破坏的执法权。执法责任一体化形成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应当以同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的名义,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行政处罚的权力。以及依法行政处罚的行政检查和强制执行的权力。改革后,其他部门不再保留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
根据《意见》,负责环保执法的省环境监察局将逐步放弃执法职责,主要负责环境应急和事故调查;在整合城市两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伍的基础上建立城市。环境保护综合环保团队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环境执法队伍的统一管理和统一指挥;在整合相关执法职责和执法人员后,县(市,区)与相关的生态和环境部门相结合。建立区,市,县级生态环境局一般实行“组织与团队相结合”制度,强化行政执法职责,强化执法队伍建设责任,改变行政管理方式。 - 批准和监督,并吸引更多的行政资源。转移预先批准以加强事后监督。
《意见》要求,按照地域管理原则,转移重点,降低执法水平,合理划分各级综合环保环保队伍的执法职责,促进资源下沉如人民和财产到基层,加强县,县一级的执法力量。加强领土执法。省生态环境部将加强整体协调,监督和指导,负责省级执法事项,调查和处理重大,跨区域,跨流域违法案件。市,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队将召集组织交叉执法。各地执法,协调处理各行政区域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和生态问题。
根据《意见》,生态环境部门将全面整理,规范和精简全面的环境保护执法事项,加强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的来源管理,实施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制定综合环保环保团队的权责名单。所有不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的执法事项将被废除,长期未发生且无必要实施和交叉重复的执法事宜应当大力清理,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有效防止执法打扰人民。 (记者郑莹)
(编辑:帅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