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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计划
2019-06-20 09:38   

职业病防治涉及到工人的健康和安全以及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国家办公室[2016] 10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三五” 职业病防治规划的通知》文件的精神,加强对我市职业病的防治,切实保护职工的职业健康权益,并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这个计划。

一,总要求和基本原则

(1)一般要求。全面贯彻《江西省“十三五”职业病防治规划》的要求,坚持正确的健康卫生工作方针,强化职能部门的监督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主要职责,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鼓励广泛参与全社会,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职工的职业健康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b)基本原则。坚持法律防治,落实法定防控职责,坚持行业管理,经营管理,管理职业病的生产经营。我们必须坚持治理的源泉,引导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改善工作条件,防止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坚持全面政策,注重部门协调,落实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增强个人保护意识,形成合力。

第二,规划目标

到2020年,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行政机关,行业自律,员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职业卫生监督水平明显提高,职业病防治服务能力明显提高,保障水平和工伤保险水平不断提高;职业病源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的主要责任不断落实,工作场所环境得到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测得到了有效开展。有序保障了职工的职业健康权益,有效控制了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慢性职业化学中毒和急性职业放射性疾病。

 ——雇主的主要责任是不断实施。有色金属矿业,非金属矿产品,化工,水泥和建材,金属制品,鞋类等重点行业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报告率达到85%以上,职业病发生率工作场所的危害已达到80%以上。市安监局);职业健康检查率在职业病危害期间暴露于职业病危害超过90%(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卫生计划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医疗卫生机构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率达到90%以上(负责单位:市卫生计划委员会)。

——职业病防治服务体系基本健全。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确保两个医疗卫生机构在各自的司法管辖区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负责单位:市卫生计划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设立职业卫生部门或者设有专门人员(负责单位:市卫生计划委员会)。不断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和监督网络,全面覆盖职业卫生监督人员培训(负责单位:市安监局,市卫生计划委员会)。

——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完善监测网络,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提高职业病报告质量(负责单位:市卫生计划委员会)。初步建立职业病防治信息系统,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工人的健康权利得到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覆盖率80%以上,逐步实现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公益,商业保险等有效衔接,并有效减轻职业病患者的负担(责任单位:市人民社会局,民政局)。

三,主要任务

  (1)加强监管治理的来源。监督和引导用人单位加强职业卫生基础设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治设施“三同时”(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生产和使用)系统,有效预防和控制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资源。建立消除落后的职业病,材料和设备的管理制度,限制清单的管理,推广有利于保护工人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并指导对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改造。升级。重点关注职业尘肺和化学中毒,对化工,采矿,有色金属,冶金,建材等行业进行专项管理。开展职业病危害管理援助行动,探索建立中小型职业病职业病防治公益性指导和援助平台。加强对新的职业病危害的研究鉴定,评估和控制。

  (2)履行雇主的主要职责。督促和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体系和职业健康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依法建立职业健康防治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加强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提高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职业健康管理水平和职业病危害防范能力。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通知,公告和预警系统,改善工作环境,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报告,职业病危害常规监测,定期检测评估,个人防护设备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通过经验推广,示范创作等,引导用人发挥主体作用,履行法律义务。

 (3)加强监督和执法。坚持安全生产管理必须符合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将职业健康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培训内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查项目和职业健康检查中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条件,企业负责人和职业健康培训人员职业健康培训。制定年度执法计划,明确重点监测目标,检查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确保执法效果。

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网络建设,逐步完善监督执法队伍。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和执法设备建设,加强专业建设,增强专业能力和执法力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农民工,劳务派遣等高危职业病危害群体的职业健康管理。扩大监督检查范围,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危害职业病但仍未达到改造标准的用人,应当责令严格依法停止职业病危害的运行,或者责令停止施工或者依法办理。依托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平台,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公布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注意行业组织在职业卫生监督中的作用。

  (4)提高预防和治疗服务水平。建立重点行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考核体系,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按照合理配置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明确职业病布局,规模,功能和数量预防和治疗机构。根据职务定位,充分发挥职业病危害部门在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职业健康检查监测,评估,风险评估等作用,完善工作机制分工与合作。推进职业卫生工作重点,逐步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与职业卫生管理和健康促进。以农民工尘肺为切入点,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为制定防治政策提供依据。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替代,无毒,无毒,低毒。

 (5)实施救援措施。规范用人单位的劳动就业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明确合同中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范。促进平等协商,签订重点行业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重点关注非公有制企业,督促劳动关系各方认真履行防控责任。要求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工伤保险费率与职业病危害程度挂钩的浮动制度。做好工伤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医疗救助,社会公益,商业保险等的有效衔接,及时让符合条件的医务人员,包括农民工,接受精神病患者并提供医疗保险和医疗援助。医药费用。符合要求的尘肺病等职业病患者家属应当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如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遇到突发,紧急或者临时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按规定给予及时协助。

 (6)完善防治服务体系。按照“党和政府有同一责任,一岗两责,失职和责任”的要求,积极推进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的建设,明确职业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疾病预防控制,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评估体系,并严格查处责任。加强职业卫生监督技术支持体系建设,按照“规划,合理布局,全面控制”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支持体系。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建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小微雇主提供技术援助的制度。推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加强服务质量监督和服务行为监督,严格规范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强职业卫生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推进职业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体系,依托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推进职业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将职业病危害隐患的调查和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危害调查管理系统,同时进行部署,检查和管理。

 (7)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多渠道,多渠道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普及职业病防治基础知识,提高全民职业健康意识。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事职业病危害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的培训,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护知识鉴定体系。创新培训方法和方法,促进网络培训和远程教育系统建设。

动员全社会参与,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权威和新媒体的便利性,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相关标准的法律法规,普及职业病危害知识。积极利用“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监督雇主注意工作场所的职业健康宣传和教育。创新方法,开展健康促进试点,推进“健康企业”建设,营造有利于职业健康的环境。巩固健康教育成果,更新健康促进方法,及时应对产业转型和技术进步可能带来的新的职业健康问题。

四是实施与职业病防治有关的重大项目

(1)实施雇主职业危害状况的特别调查项目。组织全市职业病危害调查,全面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危害类型及其集中(力量),职业人群接触,职业病,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的数量和分布情况,确认城市主要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预警程度和趋势,职业病危害干预措施的指导和实施,为城市职业病危害防治提供了科学依据。 (负责单位:市安监局)

(2)实施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项目。将在采矿和采矿,水泥生产,石材加工,陶瓷生产,金属冶炼,电池制造和家具制造等领域开展专业管理,这些领域具有严重的职业危害,并加强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源。 (负责单位:市安监局)

(3)实施城市职业病防治体系信息化建设项目。建立全市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平台,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卫生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业病防治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 (负责单位:市卫生计划委员会)

(4)实施城市重点职业病监测评估项目。开展全省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分析我市重点职业病(包括疑似病例)的特点,趋势和规律,为制定职业病防治策略提供技术依据。 (负责单位:市卫生计划委员会)

(5)实施放射性疾病和医疗辐射防护监测项目。开展放射性疾病和医疗卫生机构的城市辐射防护监测,完成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测量,仪器性能保护和测试,以及国家食品放射性风险评估和监测。 (负责单位:市卫生计划委员会)

五,部门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1)市安监局。负责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加强治理来源,负责项目建设的“三同时”职业病防治设施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查处职业卫生事件和事故,组织指导和监督雇主职业健康培训的检查。

(2)市卫生计划委员会。负责职业病报告,职业健康检查,化学毒性鉴定等的监督管理,组织重大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突发性职业病事件应急医疗救助等专项调查,开展放射性医疗卫生机构的职业病危害控制。监督和管理我市预防和治疗职业病的年度报告。

(3)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职业病防治,舆论引导和监督的防控工作。

(4)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协调,积极调整产业政策,限制和减少具有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支持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

(5)市科技局。负责将职业病预防关键技术的研究纳入该市的重点研究计划。

  (6)市政工作委员会。发挥行业管理职能作用,全面考虑产业规划,标准化,技术改造,产能过剩退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领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促进企业提高职业化水平疾病预防和控制。

(7)民政局。负责不存在或无法确定就业关系的职业病患者,符合要求的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符合条件的职业病患者及其家属包括在最低生活保障。

(8)市财政局。按规定实施职业病防治财政补贴政策,保障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资金。

(9)市人民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病患者的职业伤害保险工作。

  (10)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监督和指导中央和省级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11)市工会联合会。依法监督职业病的防治,参与职业病危害的调查和处理,体现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要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建立涉及政府部门,雇主和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2)增加资金投入。根据职业病防治情况,加大财政投入,合理安排防控工作所需资金,加强财务资金任务完成和使用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保证生产技术改造,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场所检测评估,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健康培训的费用。探讨工伤保险基金在职业病防治中的作用,建立多元化的预防和控制资金筹集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职业病领域。预防和治疗。

(3)完善规章制度。加强高风险粉尘,高毒性和医疗辐射防护等特殊作业的管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估和职业健康检查。制定职业病报告和职业健康管理等工作实践。与国家和省合作,完善重点职业病和职业放射性疾病监测和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技术方案。

(4)加强团队建设。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专业队伍建设,着力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职业病等梯队建设,提高县乡职业卫生服务能力。面临职业病危害并具有严重程度伤害的雇主必须加强专业(兼职)职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储备。培养临床医学和公共卫生综合人才。

(5)严格监督和评估。市安监局,市卫生计划委员会,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市工会联合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对2020年规划和实施实施的最终评估应报市政府,并由省政府接受。最终评估检查。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工作,结合本计划的要求,研究制定职业病防治的具体措施,建立相应的部门评估和责任制,明确分阶段目标和工作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并确保成功完成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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