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大道二期道路及月湖新城经四路(纬五路至创业大道二期) 招标文件答疑通知
1、招标文件中:自投标之日起36个月内,投标人应当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处罚,如江西省无招标,串联投标,欺诈招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 (包括开标日期)。在国内12个月内,没有任何不良行为的记录,如招标,穿线,欺诈招标,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并且可以提供加盖单位的原始承诺书供参考。开标机构将由招标机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在线询问。是否有处罚,招标,欺诈招标,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等,如果有记录取消招标资格。投标人(或投标机构)将对公司的业绩进行在线调查,调查将在公告发布之日进行。一经核实,投标资格将被取消,其存款将被没收。变更为:投标人已在投标开标之日起36个月内(包括投标日期)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标,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自开标之日起(包括投标开标之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内的招标,期限内不予行政处罚;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开标之日起36个月内,在人民检察院贿赂犯罪档案网上查询系统中查询贿赂记录(包括开标日期)不参加投标。一经核实,投标资格将被取消,押金将被没收。
2.补充通知中的第三条修改如下:投标保证书必须符合应剑子{2018} 152的文件,并且不符合取消投标的资格。
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必须参加开标会,否则将视为弃权。法定代表人出席开标时,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及其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劳动合同和身份证。 (授权代理人:项目的注册建筑师)。
岳湖区重点工程局
2019年1月3日